上個月開始,我們小區隔壁的汽車銷售公司在他們展廳圍墻邊安裝了3盞雙頭照明路燈,每晚7時亮到次日早晨5時。我家在二樓,燈光正好直射到我家臥室,嚴重影響家人休息。請問我們可不可以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拆除路燈并作經濟賠償?
對于“光污染”侵害,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規定。法院處理該類糾紛,一般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公平原則處理。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相鄰關系糾紛起訴,也可選擇按照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起訴。
無論以哪一種方式處理這類糾紛,都涉及法院判斷是否存在侵害結果。
由于“光污染”、放射污染等侵害往往是無形的,其造成的侵害結果通常難以判斷。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以下標準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侵害結果的依據:(1)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2)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中的建議性規定;(3)在無前述規定及標準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專業部門的鑒定結論確定是否構成侵害;(4)由法官根據社會經驗與常識加以合理判斷,但該判斷應以公眾的普遍認同度及損害的程度大小為依據謹慎作出。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要對損害結果或損害危險性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你提到的情況中,汽車銷售公司設置的燈光是否造成侵害,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認定。2004年9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城市環境(裝飾)照明規范》對小區內環境燈光的強度作了規定,你可找專門單位以此標準鑒定一下燈光的實際強度,再根據鑒定結果判斷燈光強度是否超標。如鑒定超標,或法官根據現場實情、錄像等,綜合涉案路燈與周邊居民小區的距離、光照的強度、燈光開啟的時間等因素作出判斷,能夠認定燈光已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對小區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環境污染,那么你可以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即拆除或停用他們安裝的路燈。
如果你要向對方索賠,就要舉證證明“光污染”對你們造成了實際損失,如證據充分,也能夠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