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違法搭建該怎樣處理?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對正在實施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代為改正,代為改正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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