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一樓小院的歸屬
對于一樓小院的歸屬,《物權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樓小院的歸屬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1、規劃中明示屬于個人所有的小院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最高院于2008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于個人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
雖然《物權法》中并未提及一樓小院的歸屬,但實務中大多都認為一樓小院實際就是窗前綠地。因此,如果《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住宅小區的規劃文件(如總平圖)中明確規定歸一樓業主所有的小院,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有權將其與一樓的住宅同時進行處分包括銷售或者贈與。
2、全體業主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或贈與的一樓小院
除上述規劃文件明示歸個人所有的一樓小院,一樓小院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一樓小院進行處分必須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否則,其處分行為就是無效的。哪么如何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處分小院已得到全體業主的同意呢?
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在樓盤銷售過程中對外宣傳一樓贈送小院,是信息的對外公示,全體業主對此是知情的,業主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說明已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一樓小院的處分。
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知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對外宣傳,不能由此認定全體業主同意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一樓小院的處置權,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同全體業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樓小院的歸屬或處分,才能視為全體業主同意。
大家討論后認為大都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因此,為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一樓小院的歸屬或處分做出明確的約定。
3、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小院
如果規劃條件中沒有規定一樓小院屬個人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同全體業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沒有約定一樓小院的歸屬,那么一樓小院就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的銷售或者贈與都是無效的,是無權處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