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如何歸屬?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2、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如何歸屬?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的專有部分包括哪些?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哪些權利?
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一般屬于建筑物區分的專有部分,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也應當認定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的專有部分: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4)規劃上專性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5)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4、業主的建筑物區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哪些權利?
一般認為,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應當認定為業主的建筑區分的共有部分:
(1)建筑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及設施等。
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5、業主轉讓建筑物區分的專有部分時,共有部分如何處理?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6、承租人等物業使用人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處于什么地位?
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