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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區鄰居爭議的典型事件
在小區里雖然有物業的保安在維護小區的安全,但是也往往會出現小區財產被盜的現象。小車就是一個比較難保管財產,若是誰家的小車失蹤了,對于車主來說不單是財產的丟失,也會給自己的出行帶來許多的不便。所以誰都不想自家小車被盜,于是有人就在車附近安裝了攝像頭,防范于未然。但是這樣卻又引起了鄰居的不滿,產生爭議。楊先生的做法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何女士最近很郁悶,因為她發現小區有一住戶在大樓門口前安裝了一組監控攝像頭,擺放的角度直接對著小區馬路和空地,每天她途經此處或者在樓下鍛煉時,總覺得自己的一舉一動被“監視”著,這讓她感覺心里不大舒服。
原來,何女士的鄰居楊先生為了照看停放在門前的愛車,以及保護自家財產安全,安裝了4個攝像頭,不過讓他沒想到的是,此“妙計”很快招來了鄰居的意見,居委會、物業及民警也先后6次上門進行協調。然而楊先生卻堅持認為,自己只是多請了幾個“保鏢”看家,沒違法。
在自家周圍安裝監控攝像頭是否可行?上海居民私人安裝監控攝像頭的市場如果?該行為是否涉及違法?昨天,記者帶著疑問進行了走訪調查。
前3后1,家門外四探頭
12日下午,記者來到何女士所住的金沙江西路某小區,剛進小區不久,記者就聽到小區廣播里傳來提醒:居民要看管好自家物品,遇陌生人不要隨意開門。
93號樓前,記者終于找到了讓何女士進出備感不舒服的源頭。在居民樓防盜門前約兩米高位置,一正一右兩個攝像頭異常顯眼,其中一個為球狀。來到樓房后側,記者又看到了固定在墻角的第三個攝像頭。正當記者要尋找何女士口中的第四個攝像頭時,住在一樓的楊先生突然打開窗戶,
詢問記者等人的異常舉動。
在得知記者的身份及來意后,楊先生主動邀請記者進屋詳談。在走進大樓防盜門時,記者終于發現,第四個攝像頭安裝在防盜門上,正對著楊先生家門。似乎對記者的到訪早有預見,楊先生并未先作解釋,而是把記者帶進臥室,指著一個電腦顯示屏說:“你先看看我的攝像頭監控的都是什么地方。”
記者注意到,屏幕中有四組固定圖像,分別顯示為:楊先生家的大門、停放在樓前數米遠的小轎車、廚房窗戶及停放在窗戶下的助動車、房間后側的陽臺玻璃窗。只要有人靠近楊先生家,絕對逃不出這4個攝像頭的監控。
堅稱監控自家財產不犯法
楊先生已在該小區居住了數年,由于從事旅游行業需經常外出,時常只有一位老人在家。“小區的治安不是很好,常有小偷光顧,我就被偷過一輛助動車,鄰居的轎車后備胎也常被偷。”:
為了防偷,楊先生曾養了一條狼狗看家充當“保鏢”,每逢深夜,只要有陌生人靠近,狼狗就會大聲吼叫,非常盡職,但由于狗叫聲對鄰居影響過大,在被多次投訴后,楊先生不得不將狼狗送走。雖然家人也曾提議安裝防盜窗,但不想生活在籠子里的他,最終在朋友的建議下,安裝了一組攝像頭,進行全天候監控。
對于自己再次被鄰居投訴,并稱侵犯他人隱私,楊先生覺得很冤。“我的攝像頭拍的都是我自家四周的情況,最遠的也只拍到停在路上的轎車,監控的都是我自己財產,這就如同在自己開的店鋪內安裝攝像頭一樣。”楊先生說,自己沒有錯,就算上法院也不怕。
楊先生說,全套設備共花了8000余元,比安裝防盜窗貴不了多少,但自從安裝攝像頭后,他所在的整幢居民樓就沒發生過失竊的情況。
經調解攝像頭不再旋轉
楊先生的自我安保工作并未得到鄰居的理解。鄰居何女士認為,自從多了這組攝像頭后,自己每天路過此處的時間、方式、同行者、走路的模樣等等,都被錄下且一窺無遺,覺得很不自在。由于擔心影響鄰居關系,何女士只有把個人想法向居委會及物業進行反映,希望楊先生能將攝像頭拆除。同時也有鄰居表示,其中有攝像頭可進行360度旋轉,擔心鏡頭會變成對準自己窗戶或家中,個人空間全被錄下,沒安全感。
對于居民私裝攝像頭的事情,居委員工作人員也很頭痛。負責信訪工作的王女士介紹,為了協調此事,她已陪同物業、民警等先后6次到楊先生家中調解,同時也就相關情況咨詢了街道法律人員,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兩方爭議,居委會只能建議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據介紹,針對居委會及民警提出的建議,楊先生目前已將攝像頭進行固定,所錄影像只保存一周左右時間,隨后會自動覆蓋。同時,楊先生還表示,如果物業愿意,可以另外拉線對4個攝像頭進行同步監控。
[律師觀點]
探頭若監控特定住戶則侵犯隱私
對于楊先生的行為,是否涉及侵犯類似何女士這樣的鄰居的隱私權?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強解釋,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個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它的內容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以及個人領域的其他活動。對于個人買賣、安裝監控器的問題,目前法律并沒有限制,因此,如市民安裝監控器不以攝取他人隱私、侵犯他人權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這是允許的。
只要楊先生的監控范圍是他的私人空間,如自己的房子以內的范圍或是大眾公共場合就不違法,只要監控不到別人的隱私就沒問題。若攝像頭的拍攝范圍是針對其他住戶的門、窗等地方,則該行為已由對公共場所的監控轉化成對特定住戶、特定人員的窺視,那就侵犯了他人隱私權。:
監控行為發生后,當事人沒有將影像等資料對外公布,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有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