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相鄰通行權糾紛
案情介紹:
原告董某民與被告宋某利系東西鄰居,原告居東,被告居西,中間有一條南北向過道。1997年,上蔡縣邵店土管所對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宅基地進行規劃丈量并定灰樁,同時為原、被告分別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告宅基地東西為20米,被告宅基地東西為17.5米。通過實際丈量,原告宅基地東西為22.05米,超出土地使用證2.05米;被告宅基地東西為17.55米,超出土地使用證0.05米。2007年12月,被告翻建房屋時將東山墻較舊墻往東移至灰樁處。原告認為被告翻建房屋侵占了過道,并影響原告四輪車出入通行,為此引起糾紛。
此案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翻建新房依照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的灰樁進行施工,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該過道為3.8米,被告建房侵占了過道影響其出行,但原、被告相鄰處東西均有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的灰樁,被告建房雖較舊墻向過道移動,但并未超出灰樁界點。原告僅憑該過道住戶多人證明該過道寬3.8米,未提供相關地籍檔案或村組規劃加以印證,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個很典型的相鄰通行糾紛案例。不動產相鄰的原被告之間由于相鄰通行權行使出現障礙而發生法律糾紛。相鄰權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所以相鄰關系中涉及到的權利即相鄰權,相鄰權要求相鄰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時,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權限,對方不能拒絕。所以本案的被告在重建翻新原來房屋擴大宅基地范圍時,如果已經影響了原告所有權的行駛,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自己相鄰權的行為。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的重建行為,所擴大的宅基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而原告由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原告的重建影響了自己的相鄰權的行駛,所以法院最后認定原告敗訴,是有法理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