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他人擅自將其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張先生將于先生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張先生訴稱,2008年2月,于先生將其在張先生樓下的住宅擅自改為美容美發廳出租,將窗口改為門廳,并在張先生的陰面住室和洗手間窗外安裝了寬大的燈箱廣告。不僅如此,于先生還將室內的承重墻拆毀,制造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同時,美容美發廳經常營業到深夜,嘈雜的人聲和刺眼的燈光對張先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造成了影響;又因為廣告燈箱安裝在張先生的窗下,也增加了張先生住宅的不安全因素。為此,張先生曾經多次找到于先生,希望與他協商解決此問題,但都被他拒絕了,最終將其訴到法院。
張先生認為,于先生未經其同意,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先生對住宅進行改造時拆毀承重墻,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對自己一家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外墻皮屬于業主共有,張先生對住宅的外墻皮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于先生未經自己的同意,在窗外設置廣告,既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增加了自己住宅的不安全因素,同時也對自己的居室造成了光污染。因此,張先生請求法院判令于先生立即停止營業,拆除原告窗下的燈箱廣告牌,拆除公用面積內的建筑物,并要求判令于先生按房屋原始設計恢復房屋原狀。
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