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門前建造的高樓影響了采光權,一居民盛怒之下索討“陽光權”。今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相鄰關系采光糾紛案,原告常某文獲賠“陽光”損失2.2萬元。2006年12月,豐縣縣城居民常某文的門前南面矗立起一幢某單位建造的五層辦公大樓(高14.45米)。鑒于高樓影響了采光權,常某文多次找該單位協商,但均未得到滿意答復,常某文無奈之下遂一紙訴狀將該單位推向被告席。他訴稱,在大樓的遮擋下,其110平方米的房屋內見不到陽光,嚴重影響了其生活、工作,侵害了其采光權,現要求該單位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采光、排水、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根據《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所規定:建筑間距等于日照間距系數乘以南側建筑物的計算高度,在蘇北地區的豐縣在大寒日樓高1米,往北日照間距系數應為1.43米;因此常某文房屋與正南側建造的高樓的建筑間距應為20.66米,而經現場堪驗大樓與常某文房屋的垂直距離僅為13.08米,故建筑間距不符合技術規定,高樓影響了原告的采光,使陽光不能照射進常某文房屋內,導致房屋使用價值降低,客觀上也影響了常某文正常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房屋采光受到侵害的居住面積、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房屋使用價值的減損程度、對常某文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分析酌定,法院依法判令該單位賠償常某文不能正常采光的損失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