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華與李某愛(均為化名)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同一棟樓比鄰而居,因李某愛家的防盜門占用了樓房的共有部門,嚴重影響了王某華及其家人的出入與居住,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華將鄰居李某愛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愛拆除防盜門、恢復其外門原狀。11月16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據新實施的《物權法》中相關規定判決支持了王某華的訴訟請求。
2006年8月,李某愛在自己家的房門外順樓道往外延長約60厘米安裝了一道防盜門。該防盜門距離鄰居王某華家的房門僅10厘米左右,并將王某華家外墻上的用來安裝電鈴的暗盒封了進去,嚴重影響了王某華及其家人的出入與居住。
王某華稱,其曾多次找李某愛協商,但李某愛均不予理會并稱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王某華也曾找物業,但經物業和居委會多次解決此事,李某愛拒不配合。無奈之下,王某華才將鄰居李某愛告上法院。王某華認為,根據新實施的《物權法》第70條規定的“業主對建筑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樓道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某愛通過向外安裝防盜門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間、擴大自己專有部分的范圍,嚴重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物權法》第84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作為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應該互相照顧,一方在行使自己權利不應該以損害對方利益為代價,但李某愛行為的最直接后果卻是影響了王某華家使用門鈴及安裝防盜門,因此,李某愛應當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侵權責任。
庭審過程中,李某愛辯稱,其2006年安裝防盜門時是征求過王某華妻子同意的,并且給王家預留了安裝防盜門的位置;另外,根據房屋設計的結構,其安裝防盜門的地方是其外門的外延,該外延僅是她家進出的必經之路,其他住戶無需經過此地,因此安裝防盜門不會妨礙其他住戶。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李某愛未經相關組織同意,在公共樓道內安裝防盜門,該行為不但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同權利,且直接妨礙了王某華對其房屋附屬設施及樓道的使用,侵害了王某華的合法權益。李某愛辯稱王某華妻子同意其安裝防盜門,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物權法》第70條、第84條的規定,判決李某愛拆除公共樓道內的防盜門,并將樓道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