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兩戶鄰居,因為其中一家養鴿子的事打起了官司:一家住戶討要安居權,而養鴿戶則要捍衛自己的養鴿權。安居權、養鴿權,哪個權利更重要?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判定養鴿權并未妨礙安居權的判決。
烏魯木齊新市區經濟開發區的李某和楊某住同一棟樓,毗鄰而居。因楊某養鴿子的事,這對鄰居鬧翻了。原來,楊某系養鴿協會會員,2008年2月,楊某就養鴿事宜與自己所住房屋的銷售方新雄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隨后在住房樓頂搭建了一座鴿舍。由于50只鴿子全部屬于圈養,故楊某在鴿舍外圍用鐵絲網圍戶。
不滿鄰居在樓頂養鴿子,李某以養鴿行為嚴重影響其居住環境為由,將楊某起訴到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拆除鴿棚并賠禮道歉,同時要求新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于2008年6月前往雙方居住地進行了現場勘查:楊某所搭鴿棚距李某衛生間通風處約40公分,鴿棚距離屋面邊緣約2米,李某敞開式陽臺未發現散落的鴿毛,也沒有明顯鴿糞味。
新市區法院一審認為,楊某雖在其居住頂樓空間的公共部分飼養信鴿,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養方式,從實地現場察看,該鴿舍與原告李某敞開式陽臺之間相距有一定的距離,鴿舍周圍搭建的鐵絲護欄,客觀上為鴿舍鴿毛外飛起到了一定的防護作用。且經現場勘查,未發現原告李某室內墻壁、屋頂殘留污漬,原告李某陽臺亦無飄落的鴿毛。
庭審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因被告楊某飼養信鴿為其帶來的建筑住宅損害的相關證據,且未提供因被告楊某飼養信鴿,使其居住區空氣環境明顯惡化的相關證據,故法院未予支持。
為此,新市區法院審理認為,樓房屋頂系房屋整體建筑結構的一部分,故整體樓房用戶對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權。原告以被告所建鴿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為侵權事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被告新雄房產公司僅系房屋原產權單位,對其已銷售的房屋既無所有權,亦無義務對上述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故原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訴。烏魯木齊市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