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起訴鄰居毛某要求拆除其建筑的隔斷墻,并做好房屋的排水設施。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審結了該起案件。
原告王某訴稱,其北房后院院墻原與鄰居毛某的南房相鄰,毛某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情況下,私自拆除原告后院院墻,并緊貼原告北房搭建自建房。后法院調解將毛某房屋向后退延60公分。但此后毛某又重新在原拆除處砌起一堵墻,并將南房改為坡頂房,高度有所增加,不但影響了原告通風采光,還使雨水直接灌入原告室內,故起訴要求毛某立即拆除新砌的隔斷墻、自建房,并改進排水設施,消除對原告的不利影響。
被告毛某辯稱,建立隔斷墻主要是考慮安全因素,且經過了房管部門的批準。南房是在交工期間被房管部門由平頂翻建為尖頂,被告并未改建,與被告無關。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拆除爭議中的自建房,經調解被告向后退延60公分。此后被告向房管部門申請恢復隔斷墻。被告南房房檐無排水槽,雨天時雨水有灌過原告室內的可能。
最終,法院認定,雖然被告砌起的隔斷墻經過房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同意,但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拆除。被告南房沒有排水設施,雨天會對原告北房室內造成不利影響,故應當在其房檐下安裝排水槽,以避免雨水灌入原告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