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非法建起圍墻,影響了鄰居的正常生活。后圍墻被鄰居推倒,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原狀。近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趙某和被告黃某系同一居委會居民,兩家房屋前后相鄰,中間隔一約95至98公分的巷道。1998、1999年間,原告在該巷道西側砌建一處圍墻。多年來,被告一直因房屋維修、通風等問題向原告提出異議。2008年3月26日,被告因需粉刷北外墻不便將該圍墻推倒半截。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砌建的圍墻致被告家屋后無法下水,墻角脫落,外墻維修無法進行,后墻上的窗戶也形同虛設,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原、被告房屋所在地性質為城鎮居住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等應當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批準文件,并申請辦理開工手續。但原告未能提供該圍墻砌建的合法依據,其圍墻不具備合法性。此外,原、被告之間系相鄰關系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一方為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時不應侵犯他人的權益。原告在被告屋后一米之內的夾巷中砌建固定物,對被告行使正常、合理的相鄰權形成影響。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圍墻原狀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