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稱于2008年5月購買了西城區某處房屋,房屋購買后,屋頂及塑鋼窗即被鄰居被告王先生破壞,并封堵了出入房屋的院墻。經與被告協商不成,原告起訴至法院,此案日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原告任女士訴稱,2008年5月購買案外人崔某的房屋一間,并交納了購房款。后將價值9000元的家具搬入,居住不到半月即被鄰居被告王先生將財產損壞,屋頂被挑,加砌了圍墻導致無法出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封堵的圍墻并賠償損失9450元。
被告王先生辯稱,2007年10月因煤改電的需要,屬于案外人崔某的房屋被拆遷,但是借用我西房南山墻搭建的自建房屋并未拆除,并且當時崔某達成協議,將該房屋留給我自行處理。后來我得知原告搬入后與其交涉未果,故將房屋挑頂,塑鋼窗拆除,原告搬離后,我在此處加砌了一堵圍墻。我認為原告與崔某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且原告無證據證明在房屋內的家具系原告所有?,F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查明事實及現場勘察的情況,原告所訴財物的地點在案外人崔某原居住使用的自建房及相關的院落內。現原告尚無證據證明該財物系其私有物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在此居住,尚無合法根據,故其要求被告拆除封堵的圍墻,恢復原狀之請求,法院亦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