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樓下鄰居擅自將房屋陽臺墻體拆除后改為店鋪,占有公共綠地,家住二層的邱先生以影響房屋安全為由將一層住戶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原有的房屋結構,拆除在綠地上私建的圍欄,并停止店鋪經營。
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王女士擅自拆除陽臺圍墻、將臥室窗戶改成門、將住宅改做商用、處分公共設施、侵占公共用地的行為不當,一審判決恢復房屋結構和鐵圍欄;拆除水泥地;并停止商用。
邱先生與王女士同住在朝陽區首都機場燕翔西里小區,是上下樓鄰居:王女士住在一層,邱先生住在二層。2007年7月起,王女士對房屋進行改造。
邱先生在起訴書中稱,王女士擅自將其居住的房屋進行商用裝修,將陽臺改為店鋪門面,還將原有的承重墻拆除,改為大門。其行為嚴重影響到房屋安全,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其對房屋進行改造時砸了兩面墻,一面是陽臺南面1.2米的墻,一面是將陽臺西邊的窗戶改成了門,但這兩面墻均不是承重墻,不會影響到整棟樓的安全。此外,被告改造房屋,占有綠地是經物業同意的,房屋用于經營也是經同層其他住戶同意的。由于邱先生住在被告樓上,并不會對其造成什么影響,故不需要經過其同意。
庭審過程中,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該樓其他業主簽名的聯名信,證明該樓的其他住戶均同意邱先生的訴訟請求。同時,邱先生還提交物業管理部出具情況說明及居委會的證明,證明王女士擅自將住宅改為商用房,擅自將后陽臺拆除作為店鋪前門,并將原房屋鐵圍欄鋸開,物業公司曾多次勸阻,并兩次修復鐵圍欄,但王女士執意將修好的鐵圍欄再次鋸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業主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本案中,王女士擅自拆除陽臺圍墻、將臥室窗戶改成門的行為不當,應予以恢復原狀。現王女士將住宅改為商用房屋,其未舉證證明該行為得到相關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邱先生又提交該樓業主的聯名信,證明該樓的部分其他業主并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行為,故王女士將其住宅改為商用店鋪的行為缺乏合法性,應予以停止。此外,樓外的圍欄是公共設施,王女士無權進行處分,故應將其鋸開的圍欄恢復原狀,至于在門外砌的水泥地,侵占了公共用地,應予以拆除。故法院判決王女士對房屋結構及鐵圍欄恢復原狀;水泥地拆除;并停止該房屋的商業使用。
宣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