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購得某小區某幢405室,李某購得同一單元505室,2002年,李某入住后不久,周某發現其客廳和衛生間的隔墻滲出水來,滲水部位正好在李某放洗衣機的地方,周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進行處理,李某仔細檢查了一下下水道,沒有溢水跡象,下水是暢通的,洗衣機出水、地漏,都是好的,也沒有漏水。由于自來水管是暗管鋪設,下水道又無滲漏,查不出什么原因,李某遂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因滲水造成的損失。被告李某申請法院對滲水原因進行鑒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排除上水管道滲漏的可能。2.排除洗衣機排水管道問題造成405室墻面滲水的可能。3.由于近半年時間405室墻面未再出現滲水現象,故目前難以找到滲水源頭和確切判斷滲水原因。
分析
對此,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趙振雪分析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如何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
依據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排除了上水管道滲漏的可能,也排除了洗衣機排水管道問題造成405室墻面滲水的可能,由此可見,周某房屋滲水與李某無關,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害事實的賠償認定,是損害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周某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房屋的漏水與李某有關,舉證責任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擔。水系從上往下流是一種自然規律,但是這種自然規律并不必然導致被李某的房屋滲漏,況且李某樓上尚有住戶,也有可能造成樓下滲水。
本案是一般侵權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系誰所引起,行為人有無過錯,損害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種滲漏不能確定僅由李某一方所致,也可能由李某住宅上層所致,故本案的侵權行為人不明。從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分析,周某并無證據證明李某對用水管道私自改造或處理不當,因此李某并無違規用水的過錯。鑒于本案的侵權行為人不明,李某用水又無過錯,故無法確定李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現周某要求李某賠償其財產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應承擔敗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