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南潯鎮某商品房小區的楊女士遭遇了一件堵心事。
2012年初,楊女士搬進了購置的新家。因為在六樓,采光和通風條件頗好。但最近一個月以來,廚房忽然大面積滲水,滲水處的墻皮隨之脫落。
廚房里“下雨”這件麻煩事,就像一塊大石頭重重地壓在她的心頭。
業主、鄰居 找漏堵漏成大難題。
為盡快找出漏水點,楊女士一直沒閑著。最初,她找到了樓上鄰居李家夫婦,但在李家廚房,看不到任何漏水痕跡。為此,楊女士多次上樓查找原因。鄰居李先生認為,楊女士常常上門卻屢屢找不到滲水原因,大有“興師問罪”的嫌疑。樓上樓下兩戶鄰居的關系本就不熟絡,如今更生分了。
廚房的“雨”一直下,楊女士又找到了小區物業。隨后,物業管理公司為其聯系了房地產開發商。得到開發商會出面解決滲水問題的答復后,楊女士長舒了一口氣,感覺有了解決的門路。
然而,事情的進展遠沒有她想得那么順利。開發商承諾,入戶檢查后,維修人員找到可能的出水點,在打開地面檢查后,一定會讓地面恢復原樣。但鄰居李先生拒不配合,查漏堵漏的解決方案又被擱置了。
律師 物權人雙方應和諧協商
浙江南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望認為:楊女士所遇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是法律中的相鄰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的相關法規規定,樓下住戶的天花板漏水,樓上住戶應該配合維修。在商品房的購買合同中有關于房屋保修和維修方面的具體約定,房屋出現的問題在保修時間范圍內的,一切維修費用和因滲水給房主造成的損失都該由開發商來承擔,因樓上樓下住戶間的樓板和管道等屬于公用部分;超過保修期的維修問題,應該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啟動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如果確因樓上住戶的個人裝修和用水而導致往樓下住戶家中滲水的,維修和滲水導致的損害賠償則該由樓上的鄰居個人承擔。
但是,無論誰承擔維修責任,作為樓上的業主也應該為維修提供方便,配合維修。否則,樓下業主完全可依據《物權法》或者《民法》的相關規定起訴樓上的業主排除妨礙,屆時必然加劇鄰里之間的矛盾,導致不必要的訴訟。
因此,物權人雙方應該本著和諧的原則協商解決問題,共同營造和諧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