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1)兼顧利益: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提供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A、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B、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C、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
D、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2、發生相鄰關系糾紛怎么解決?
如遭遇相鄰關系糾紛時,建議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矛盾并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先行和解。人們通常能自主選擇住宅的地段、層次、朝向,卻無法選擇鄰居,因此鄰里之間應和為貴,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讓。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發生糾紛的緣由又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范圍之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通常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3)善于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也不能解決矛盾,則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上述機構都具有調解職能,且通常都配備了較有經驗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均不能解決矛盾,則訴訟為最后一救濟途徑。訴訟的優點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但缺點是成本較大、不夠便捷,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選擇訴訟作為解決鄰里糾紛的唯一方式。
3、案例:相鄰業主因通風問題產生糾紛怎么辦?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住在西城區一個臨街巷內,住房是一磚木結構的平房,于王某相鄰的劉某因為要開一家粵菜飯館,他便安裝了一個大型油煙機,其排煙口設置在自己的房頂上。王某的住房一側窗戶恰好與劉某安裝空調冷氣機的墻體相鄰,兩者相距約有1米,中間形成一條窄道,雖不走人,但一直是王某家一層住房主要的通風通道 。
【法院判決】
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的粵菜飯館排放廢氣的行為以構成對原告王某合法權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當確處理通風、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法院要求被告劉某,停止使用粵菜飯館的空調器、排油煙機,直到進行相應處理、不影響原告通風為止。
判決宣告后,雙方當事人都表示服從該判決。
物業管理公司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只有協調、調解的義務和責任,物業管理協調、調解不成的,應該由當事人向政府主管部門請求行政處理或直接按照法律程序訴訟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