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2、具體的裁判規則
(1)處理相鄰關系,應視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適用法律。
在法律、法規對某種相鄰關系均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一并適用;在法律對相鄰關系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單獨適用法規;在幾部法律、法規對同一相鄰關系均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綜合適用。
(2)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單獨適用司法解釋。
《物權法》雖未把法律解釋、司法解擇、行政規章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如法律、法規對于相鄰關系未作規定的,審理糾紛時可直接適用司法解擇作出判決。
(3)適用“當地習慣”處理相鄰關系,應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規定為前提。
《物權法》將“當地習慣”列入調整相鄰關系的規范,是對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作用在于彌補法律、法規的不足。它屬于限制性的規范,僅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有效。但如果找不到“當地習慣”或者不宜適用“當地習慣”,應當依據《物權法》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進行處理。
(4)作為裁判依據的“習慣”必須是當地多年實施且為當地多數人所遵從和認可的習慣。
這種習慣已經具有“習慣法”的作用,在當地具有類似于法律一樣的約束力。同時,這種習慣以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為限。
相關知識:相鄰關系糾紛訴訟證據的保存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相鄰權糾紛尤其是因相鄰關系造成的損害,在訴訟過程中較為關鍵的是相關證據的固定和保存。對此,請注意如下事項:
(1)如因相鄰關系給自己的財產造成損害,通常私自對現場的拍照、錄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應及時向居委會或物業服務公司等報告,并要求其出具證人證言。
(2)在調解過程中,通常會形成調解筆錄,其在法庭上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3)對現場進行公證。公證的證據,對方通常無法反駁。
(4)如損害較大,計算損害的金額,需要找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