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蘇某夫婦居住在A小區503室內,隔壁504室業主是陳某夫婦,雙方系相鄰關系。
503室房屋進戶門原設計為向室內開門。2013年1月,蘇某夫婦將房屋進戶門開門方式改為向戶外開門。503室房門寬度為88公分,其門前過道約105公分寬,504室通行需經過503室進戶門前的過道,雙方因503室進戶門更改發生爭議,經街道司法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夫婦遂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夫婦立即停止侵害、將房門開門方式恢復為內開。
一審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求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本案中,蘇某夫婦擅自將503室房屋規劃為內開的進戶門更改為外開,因門外過道較窄,503室房屋進戶門向外開啟后對過道的通行產生一定影響,如過道內有人經過503室房屋進戶門時該門突然開啟,將存在碰撞的安全隱患。蘇某夫婦稱更改進戶門時得到了陳某夫婦的同意,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審法院無法采信,故判決支持了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蘇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則設立了相鄰關系的專門章節,其中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使自己處于優越的地位。相鄰方作出行為前要力求避免給相鄰權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為人應當排除。本案中蘇某夫婦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將規劃為內開的進戶門更改為外開式,客觀上對相鄰陳某夫婦的通行及安全帶來一定的相鄰妨害,侵犯了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法官提示
雖然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有些問題和情況適用司法程序解決并不一定能收獲到良好的效果,對相鄰糾紛這種發生在熟人社會,有長期穩定關系并希望保持這種關系的人們之間的糾紛,利用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同時,也會給當事人帶來諸如時間、經濟方面的不合理負擔。
作為一名社會成員,我們的行為都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在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一方面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會給他人造成影響,如果可能影響他人權益,應當事先進行協商;另一方面,在發生相鄰糾紛時也應當秉持互諒互讓、有效合理使用財產、共同創造便利生活的原則正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