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的好處:
(1)按自己意愿處置個人財產。遺囑人可以將個人生前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也可以選擇多給某個繼承人或者少給某個繼承人,甚至可以將房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組織。
(2)明確遺產的范圍。個人財產具備一定的隱私性,因而很多時候法定繼承人并不確認其父母究竟有多少遺產,價值多少以及所在何處。遺囑可以明確財產范圍以及歸屬,避免事后財產糾紛。
從法律效力上來講,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盡管立遺囑可能讓同等地位的法定繼承人所得不同,但是可以完全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2.立遺囑的必要性:
遺囑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繼承效力。因為沒有遺囑而導致的財產繼承糾紛案數不勝數,最常見的就是獨生子女繼承問題。
舉個例子:
小張父母先于爺爺奶奶先后去世。在小張父親去世之后,小王母親就獨居在此套房子里,也沒有更換房產證。三年之后,其母親也去世,但當他們的獨子小張準備繼承房產之時,卻發現自己只能繼承房子的一半多一點。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財產繼承需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第一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房產歸小王父親、母親共有,各占1/2。
小張父親去世:父親房產份額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均分,即母親、祖父、祖母、小張各分得1/8。
小張母親去世:母親房產份額為1/2+1/8=5/8,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即小張、外祖父、外祖母繼承,每人5/24。
小張祖父去世:祖父房產份額為1/8,均分給祖母、姑姑及小張(代位繼承),每人1/24。
小張祖母去世:祖母房產份額為1/8+1/24=1/6,由小張(代位繼承)、姑姑繼承,每人1/12。
小張外祖父去世:外祖父房產份額5/24,分給外祖母、舅舅、小張(代位繼承),每人5/72。
到此為止,小張所拿到的房產份額為1/8+5/24+1/24+1/12+5/72=19/36。小張到最后只能拿到一半多一點的房產份額。因為沒有遺囑,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全部房產,如果協商不成也可能產生很多糾紛,所以,立遺囑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