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只有合乎法律規定才是有效的,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制定違反法律的規定以加重勞動者的義務,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內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在合法時才有效;否則,只要職工具備法律規定的不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
1、調解原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后首先應當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當調解無效時才有仲裁機構解決。當然,調解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及時處理原則。勞動爭議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時應當及時協商或者及時申請調解仲裁,避免因超過仲裁申請...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現實用工中確有一些爭議。
對于勞動者第一次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這沒有歧義。而維持勞動關系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但待遇、崗位等均未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于是有人就會認為單位并沒有侵權的故意,無須支付雙倍工資。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
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
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
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是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聯系、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尤其是在時間的“合理”解釋上不能簡單理解為用人單位考勤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有一個時...
一、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三、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