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只有在競業限制與培訓服務期這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因此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時,用人單位只能主張損害賠償,舉證難度較大,不易于操作。對此有兩種應對措施:其一,明確約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及計算方式,如引發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用、調查費用、公正費用等都包括在損失之內;其二,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可以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