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
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加強離職程序的管理,即規定離職程序。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沒有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紀處理。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最忌諱的就是不予處理,即員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員工,這樣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