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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我也咨詢一下。在上海,如果公司準備清算,提供的是N+1,同時不3倍封頂方式的補償。計算時間從2018年2月份到2019年2月份,假如說1項每月稅前工資是100,2項社保和公積金+補充公積金繳納大約25,3項然后出差補貼年度合起來是5,4項2018年5月份獎金發的是20,那么是不是之前12個月的收入就是100+25+5+20=150,然后150/12作為平均月收入對嗎?咨詢下1、是否這150是這4項,還是算多了或算少了?2、是不是當地3倍之內的不繳稅,超過3倍的要按照新稅法繳納個人所地稅,3、少休的幾天是不是也要折算成補償的。多謝。如果有糾紛,可以代理嗎?
按照合同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怎么計算,建議到律師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