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發生后,一般都先經過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判決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如果當事雙方經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了協議,而用人單位又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的,職工可以不用再經過勞動仲裁階段進行審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