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 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