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納入了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范圍。雖然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但“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對人社部門和仲裁機構處理涉及《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分工,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沒有納入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只能通過人社部門和社保費征收機構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是由我國社會保險費險種的模式組成決定的。我國的社保險種中,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實行現收現付制。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這幾項保險費用不能補繳而發生待遇支付爭議,應當通過仲裁、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