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
1、調解原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后首先應當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當調解無效時才有仲裁機構解決。當然,調解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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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保費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納入了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范圍。雖然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但“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