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補償安置協議由方某某(戶)簽訂,方某某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動遷利益理應知曉,方甲將系爭房屋出賣并交付顧某某使用至今,方某某作為動遷戶主主張對此不知情,有違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系爭房屋已于2013年登記在方甲名下,繼續履行亦不存在任何障礙,方甲理應協助顧某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1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某。
委托代...
【摘要】
在滬版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二中有關于房屋設備、裝飾情況處理的約定,這里的設備、裝飾指的就是固定裝修。在簽訂合同時,多數買賣雙方僅表述為“現有固定設備、裝飾”,而不對具體項目進行列明。
當賣家在交付房屋時如果把一些電器,如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拆走了,買家能起訴要求賣家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嗎?
【案情】
滬律網律師曾經代理過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買賣...
簡述: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簽約,約定被拆遷人需要一次性付清房源差價,否則不能辦理進戶手續,被拆遷人還需支付每天萬一的違約金。被拆遷人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案情:高某承租本市某某路102弄3號房屋,該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被拆遷人根據拆遷單位提供的動遷居民預排參考方案單中的房源選定了三套安置房源。因當時拆遷基地的簽約率尚未達到80%,其他的獎勵、補貼費用尚未確定,故2014年6月22日,經辦人員只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