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想租用商鋪門面,除了需要支付租金以外,往往還需要向門面的上一位租客支付高額的“轉讓費”。稍微小一點的門面需要數萬元,大的門面則動輒數十萬甚至超過百萬元。轉讓費一般體現為“裝修費”、 “存貨折價”、 “經營權”、“人氣費”等名義,甚至沒有任何名義直接收取轉讓費的也普遍存在。
目前我國的法律對轉讓費并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民法不禁止即是許可”的原則,結合當前的法院判例,收取轉讓費是否合法,關鍵還是要看合同簽協議內容。如果房東上面寫著不許轉讓或者沒有轉讓權等等,那你的轉讓費就不合法,打起官司必輸,要是同意你可以轉讓給下一個人,你的轉讓費能保住。
然而由于轉讓費數額驚人,不可避免地伴隨著風險:
一、房東不認可
由于法律上規定轉租須經房屋出租人(房東)的事先許可或事后認可,否則房東完全可以不承認轉租合同而提前收回房屋。
解決辦法:雖然房東一般不大參與轉租談判,但簽訂協議時應當請房東到場,在轉租協議上簽字表示同意。
二、租賃協議到期
即使在租賃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可以優先續租”等條款,但由于此類條款一般約定都很不明確,所以一旦租期屆滿,房東完全可以無償收回房屋另租給他人。
解決辦法:如果前一份合同剩余租期不夠長就應該請房東到場,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時間簽的越長越好,這樣幾年下來,你就能賺回來本錢。
注:所有簽的條約,只能在合同期內有效。超過合同期,房子的主權畢竟不是你的,房東還是有權無條件收回門面房的。
三、門面拆遷
雖說房屋拆遷需要經得承租人同意,但實踐中對承租人的補償往往不到位,特別是在轉讓費比較高的情況下更難彌補。房東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也不可能為了承租人去得罪拆遷人。
解決辦法:事先考慮租賃期限內門面地段是否會面臨拆遷,如果會拆遷,盡量換地方。如果是房東收取轉讓費,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拆遷,則按照余下租期按比例退還轉讓費”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