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8月25日李某將房屋出租給張某,并于當日與張某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房屋出租合同。2004年9月10日,張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半年,張某便要求退房,李某不同意退房,如果張某堅持退房,李某便要張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李某。后來張某決定將該房屋轉租給孫某,李某同意。孫某租住期間由于用電不當,導致短路,引起火災,將房屋內的電器損毀。李某要求張某賠償損失,張某以電器損壞不是自己造成的為由,拒不賠償,李某便到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其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賠償李某的損失。
【點評】本案中,張某主張自己已經將房屋租給第三人孫某,孫某對房屋造成的損壞與自己無關,讓自己承擔損失太不公平了,并且自己將房屋轉租給孫某也是經李某同意的,所以,李某應該找孫某賠償損失才對。而李某認為,自己雖然同意張某將房屋轉租給孫某,但是自己當初是與張某簽的合同,當然應該找張某賠償損失了。其實本案的爭論焦點就是張某將房屋轉租孫某后,張某和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
對于這個問題,我國的法律已經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第1款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是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的約定,對合同雙方具有拘束力。本案中的三個人組成了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李某和張某的關系,二者之間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雙方是一種租賃關系;二是張某和孫某之間的關系,二者是一種轉租關系。李某和孫某之間沒有合同,二者不是合同的相對人,所以,李某沒有直接找孫某而是找張某賠償損失,是正確的。張某在賠償李某后,有權利再要求孫某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