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山市中級法院對一宗房屋析產案作出二審判決,原告方某因房屋主人潘老先生遺贈,獲得房屋的5/8產權,潘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三個親生子女僅分得余下份額,而他們要求從產權份額中扣除為父親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的做法,更令知情者不解。
私立遺囑贈房契女
2006年,廣西籍女子方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位于中山石岐某處的一幢房屋5/8的產權(價值人民幣9萬元)歸自己所有,而她面對的是房屋主人親生的子女:潘A、潘B、潘C三個同胞兄妹。
事情的緣由要從房屋的主人、一位名為潘某的老人說起。潘某老人是潘A三兄妹的親生父親。涉案的那幢房屋是登記于潘A等3人母親王某名下的房產,屬于王某生前與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早年妻子王某因病去世,潘某老人一直未再娶。后來兒女們各自成家,從事教師職業的潘某退休,后獨自一人居住在蓮峰新村老屋中。由于工作時沒有參加社保,潘某退休后生活費不是很寬裕。為了改善經濟狀況,他決定將空置的房間出租,于是造就了老人與契女方某之間的緣份。
2004年初,方某和好朋友小曼一起成了潘某老人的房客。在方某的眼中,潘某是位有知識、有涵養又通情達理的長者,他絲毫沒有輕視方某這些外來務工的年輕人,相反對她們很和善,平時能幫則幫,讓方某和小曼很是感動。在隨后的日子中,方某一直盡力關心和照顧老人。
2005年8月中旬,潘某親自手寫了“遺囑”一份,內容為:“本人潘某因長期患有冠心病、高血壓,幸得收養契女方某長期對本人照顧及陪伴。為報答她的親情及今后落籍中山,現將現有的中山市石岐××處××號房一套給方某。為防止本人去世后有任何人爭議,現本人立下遺囑給契女方某收執”。
由于聽從老人的叮囑,方某將遺囑悄悄收藏起來,沒有告訴潘某的子女。當年10月國慶節期間,方某返回廣西家中。2006年1月,潘某因病去世。之后方某回到中山市,當她知道潘某已死亡后,遂向潘A等3人索要房屋,但潘A3兄妹否認她的房產繼承權利。2006年7月,一審法院以方某與潘某老人之間是生前贈與關系,且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致使贈與關系未成立為由,駁回了方某的起訴。
方某對此不服,上訴至中山市中級法院。她認為老人的遺囑充分反映了對晚輩的一片真情,老人的真實意思是為避免親生兒女有爭議,而以“遺囑”的方式贈與沒有血緣關系的契女房產,一審判決違背了老人對其財產處分的真意。
潘氏兄妹認為,所謂父親的“遺囑”,內容表述不清,到底是把房子給方某使用若干年,還是給方某所有權,根本沒有說清楚,并沒有確切表達出將財產所有權交予方某的意圖。
涉案“遺囑”定性
潘氏兄妹3人不認可方某與父親之間的契親關系,“她照顧過父親,但她是父親的契女這一身份從來沒有得到我們家族的認可”。方某手上唯一的證據就是潘老先生的手書遺囑,潘氏兄妹對遺囑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也表示懷疑。據他們回憶,父親病故后,方某參加了老人的追悼會,幾天后她便搬離蓮峰新村房屋,在外租房子居住。2月20日,她曾返回老屋取走自己剩下的一些物品,留有一張便條給潘某的小女兒阿C,上面寫著“多謝你一直以來對我的關心,我衷心地祝福你們一家人平安快樂地度過每一天”。這其間方某一直沒有提出老人曾給她留下“遺囑”,潘氏兄妹也從未見過那份神秘的遺囑。
潘氏兄妹認為,事實上應是父親生前承諾贈與房屋給方某,但結果是未能交付。
二審法院判決對涉案“遺囑”的性質問題作了明確界定。法院認為,該“遺囑”的標題明確為遺囑,內容和落款中均有遺囑字眼的出現,立遺囑人潘某還特別寫明為“防止本人去世后有人爭議,現本人立下遺囑給契女方某收執”,所以應當認定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房屋的所有權歸與并非自己法定繼承人的方某,且這種遺贈不附設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