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租賃中有“優先購買權”一說,那么什么是優先購買權呢?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有影響嗎?如果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呢?等等這些問題的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一、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有的當事人為逃避稅收或者減少麻煩,不愿意到相關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理論上來說不應以登記與否而影響其效力。但是,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已將房屋轉讓給他人的,一旦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除非能夠證明他人是惡意的,否則,承租人便不能再以優先購買權為由優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能請求出租人進行賠償。為有效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與出租人訂立租賃關系之后,應到相關部門將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二、如何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何確定?
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后,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則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現實生活當中也存在一種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房屋的表示,或者積極為出租人尋找買家,或者另行尋找租賃房屋等,都應當認為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賣房屋的事實后,如果承租人確想以同等條件購買的,應當盡早地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喪失了法律賦予的優先購買權。
三、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通知義務及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如何確定?
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應當通知承租人,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如:以信函、電報、租賃房屋處張貼告示等形式均可。但無論何種形式,都應當送達承租人,如果單純以登報公告形式通知的,就不能認為已通知了承租人。 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出售的通知后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未盡通知義務的,對于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要求。依照相關規定,可以認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知道了出賣房屋事實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承租人應當在知道了出賣房屋的事實后,盡快行使優先購買權,以防錯過了合理期限而無處主張權利。
四、在訴訟中,在不提起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能否要求確認出租人與他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在出租人與他人惡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法律允許承租人申請宣告該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保護的是承租人實現優先購買的目的,也就是說,申請宣告無效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承租人不主張購買的情況下,就說明他沒有實現這個目的的意思。所以,如果承租人不主張優先購買權,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知識拓展:
房屋租賃的其他糾紛類型:
(一)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 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