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賈先生在房東的極力保證下,搬進一間群租房,并交了兩個月的房租。“當時房東很肯定地說,這套房符合標準,而且房東有‘辦法’,不會拆除的,于是我就相信了。”賈先生說,“但這幾天街道辦明確表示要拆除,而且已經上門好幾次了,想找房東退租金不是聯系不上,就是干脆拒絕。”
無獨有偶,趙某也租住了一間群租房,因為要拆除不得已準備搬家。當他聯系中介要求退押金時,卻被告知:“續交房租日期已過,因為沒有及時交租而被認定違約,所以押金不退了。”和趙某一樣,上千名租戶也面臨同樣的遭遇,被中介認定違約而拒退的房屋租金、押金、管理費、衛生費等,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租客與中介,究竟是誰違約了?
北京市某法院胡法官認為,在這兩個案例中都應首先明確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我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明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義務。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政府拆除群租房的政策下,承租人租住的群租房將被拆除,合同將無法繼續履行,出租人因為無法繼續提供房屋,屬于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租金和押金。
此外,法官還提醒群租房的租客,各地關于違法群租房的治理工作都在推進,在選擇租賃房屋時,應當相信政策措施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本地關于群租房的認定標準為依據,拒絕群租房,切勿因一時圖便宜或心存僥幸而輕信中介謊言,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