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王先生將名下110平方米房屋出租,豈料,租客吳某卻將該房屋用磚墻隔成8間小房“群租”,為此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法院。近日,姑蘇法院判決王先生與吳某解除租賃合同;吳某拆除該房屋內亂搭建后交還該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費至交付之日止。
2013 年6月,業主王先生經中介介紹,與吳某簽訂租賃合同,將毛坯房屋租賃給吳某使用,租賃期為5年,房屋月租金為2500元。雙方還約定入住后的裝修不可破壞房屋結構,租賃期間所有活動須符合法律法規。合同簽訂后,吳某支付了租房保證金,王先生向吳某交付了房屋。在裝修過程中,吳某改變房屋結構分割搭建8小間對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近5000元。因房屋所住人員繁雜,時常更換,存在吵鬧情況和治安隱患,鄰居多次向王先生反映和物業投訴。
法院認為,盡管簽訂合同時王先生同意吳某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但吳某在承租后卻未經同意,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大面積分割搭建,破壞了房屋原始結構,不屬合同約定中允許轉租的情形。群租情況也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王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