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租賃協議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中基本的條款是相同的,具體的細節事項約定主要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添加,那么房屋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呢?什么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終止協議呢?
一、房屋租賃協議應具體的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積、裝修的設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業、辦公、廠房等);
(四)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五)租金數額及支付的期限、幣種、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裝修的約定;
(八)轉租的約定;
(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房屋租賃協議的可終止事項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
(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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