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及房地產的民事糾紛案件呈現上升趨勢。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或證據不全等原因,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直接導致敗訴的情況時有發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就此,律師告之,為保障自己的合法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房地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身份證明文件。
2、提供爭議房屋的產權證書、房屋來源,如繼承、接受贈與、買賣、抵押、典當、取得房屋產權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點、樓層、結構、面積及使用情況等證據材料。
4、房屋屬共同所有的,應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聯絡方法等材料。
5、改建、擴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屬物的,應提供有關的報建、審批、施工資料。
6、提供有關部門對雙方糾紛進行調處的情況的證明材料。
7、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你們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證人證言。
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外國或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口頭租賃協議應提供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義務的情況。
3、引起糾紛的原因及有關證據。
4、承租人有無搬遷條件的證據。
5、經前輩承租的房屋現居住人詳細情況的證明。
6、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對公房公用爭議部分的核定意見書。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的中間人或在場人等證明材料,或者公證文書。
2、房屋買賣協議條款不明(或不全)的,還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定金、價款、交付時間、交付辦法等證據。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書面證據,以及優先權人放棄優先的證據。
4、買主搬入所買房屋居住的時間,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及修繕、改變房屋結構等證明。
房屋典當糾紛
?。?、出典人與承典人簽訂的房屋典當契約、協議。
?。病⒊龅淙藢Τ龅浞课莓a權證書。
?。场⑴c出典的中間人或知情人的證人證言。
4、出典人是否超過回贖期的證明材料。
?。?、典期內或期滿后雙方對典期的續增、典價增減等情況的有關書證、物證和人證。
證明材料和證據線索須真實可靠,不可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亦不可指使他人作偽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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