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市的一名購房者被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騰遷其在火炬路某花園已居住使用達10余年的兩套商品房和雜物房。問及被強制騰遷的原因,得從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說起。
1994年10月,南寧某公司與張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張某以384434元的總價購買南寧高新區火炬路某花園2套商品房及雜物間。張某于當月21日付總價30%的房款,余下70%的房款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之后,張某提供的資信證明其沒有獲得總價70%的房屋貸款,在張某長期辦理房貸未果,未能付清尚欠房款269103.70元的情況下,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由張某返還房產并以所交首付款充抵房屋的使用費、賠償不足部分。經法院委托價格評估部門評定,張某購置的2套房屋從房產交付之日至委托評估時止的租金為135610元。2004年12月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張某與南寧某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由張某向某公司返還其占住的南寧高新區火炬路2套房屋以及雜物間,并支付1995年元月至2003年12月住房和雜物房的租金135610元;某公司向張某返還購房款115330.20元并支付利息。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3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由于張某未能按期履約,某公司于2005年5月向法院申請執行之后把應履行款項交到法院。但張某仍以不服判決,要提出申訴為由拒不履行。經執行人員調查,張某購買的房屋已出租給他人居住。為防止張某利用該房再與他人發生新的租賃關系,執行人員一方面向原租戶告知房子要返還給某公司的事實,要求他們不得再與張某續簽合同。同時還在房屋門上張貼查封公告,說明不得出租、抵押、典當等。張某非但不履行義務,還把其中的一套房子進行續租,另一套房子則由自己的母親搬進去住。鑒于張某的行為,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占住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并發出公告。在指定期限屆滿后,張某仍未自行騰遷。
7月5日,法院采取強制騰遷措施依法將被執行人的財物遷出房屋,運到指定住所交給張某,同日,把房屋及雜物房移交給了某公司,使這一長達10年的商品房買賣糾紛劃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