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昌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賣方在收到房款交付房屋后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但被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張某于1992年8月經批準,在本村建了住房六間,登記房主為張某,家庭其他成員有母親、妻子和一個女兒。2000年,張某在別處買了一棟新房,原來的六間房屋不再居住。2001年9月,張某將六間房屋賣給王某,雙方簽訂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價格為3萬元,過戶手續由王某自行辦理。協議簽訂后,王某即將房款3萬元當場付清,同時張某將房鑰匙和房產證交付。不久王某便到鄉政府繳納了房屋買賣契稅,并搬入所買房屋居住,但尚未辦理新的房產證。沒想到今年3月,張某以所賣房屋中有其母親的份額,自己無權處理且王某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相互返還房款和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解除該買賣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為保障房屋交易便捷安全,保護善意當事人利益,在交易過程中買方沒有必要一一征詢賣方所有家庭成員的意見,原告作為房主,在該房屋系自己與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情況下,對其他家庭成員視為具有對房屋進行處分的代理權,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房款、鑰匙和房產證均已相互交付,被告已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了契稅,原告喪失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雖然被告尚未辦理新的房產證,但這屬于補辦手續的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雙方的合同也不符合可變更、可撤銷的條件。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