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一樁沒有產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四年后,竟成了昔日好友對簿公堂的導火索。日前,井陘礦區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作出了判決。
■事件:沒產權證的房賣了
2004年5月30日,當時還是夫妻的馬某和康某作為甲方,劉某作為乙方簽訂樓房買賣協議,馬、康將自己已經裝修的房屋以66000元賣給劉某。協議簽訂后,劉某交付房款,馬、康給劉某交付了房屋,但未能給劉某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后在劉某的催要下,馬、康向劉某出具了欠房產憑證的欠據一份。
2007年,劉某聽說購買的房子要拆遷,可自己手里沒有任何權利憑證,就要求馬、康為自己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此時的馬、康已經離婚。原來馬、康二人也是從別人手里買下的這套房子,購房時,前房主并未給他們辦理產權證,所以馬、康也不能為劉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更多閱讀:二手房置業提示:購買二手房的十看十不看
無奈之下,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康二人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20000元。馬、康辯稱,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可以給劉某退房,但劉某要求賠償損失和利息的主張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判決:買主退房,賣主賠償
法院認為,《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所以,雙方的買賣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由于雙方在簽訂協議時,二被告未對該房屋進行登記,沒有取得權屬證書,所以買賣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協議無效。劉先生應當返還被告該房屋,被告應當返還劉先生購房款66000元。
又考慮到馬、康二人在賣房時明知自己沒有房屋的產權證書,卻仍在協議中明確承諾負責為劉某辦理房產證、承擔過戶費用,在劉某交款后未能將樓房產權證件交付,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二被告。他們應當賠償因其過錯給劉某造成的損失,損失就是房屋的現價與買房時價格的差額。在雙方對房屋現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委托專門評估機構對現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其價格為86000元。確定馬、康賠償原告損失20000元。
遂判決馬、康返還劉某購房款66000元,賠償損失20000元。更多閱讀:二手房糾紛較多 要購買先得查清楚“家底兒”
■提示:購房要了解產權情況
法官在此提醒,很多購房者在選擇二手房時,都是在房產證上出現問題。購房時要注意對所購房產的權利狀況作一個全面的了解,除商品房,其他房子交易都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土地使用權是屬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如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就要小心了,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控制很嚴,一般不允許轉讓。
此外還要對房子的權屬方面的情況有所了解:產權證是否有共有人,出售方是產權人還是委托他人等等。中國交通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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