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武漢市民楊A稱,丈夫曹某是家中長孫,深受爺爺的喜愛。2005年,爺爺在臨終前立下遺囑稱,曹某結婚后,可以從其遺產中拿45萬元出來,給曹某買房。2006年,曹某與相戀多年的楊A領取了結婚證,奶奶依照遺囑,將45萬元交給曹某買房。去年開始,曹某與楊A之間感情急轉直下,今年初兩人分居,如今已到了要離婚的地步。上周,曹某與楊A協商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問題,楊A提出,房子是結婚后才買的,應當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預計價值60余萬,若曹某想保留這棟房子,起碼應當向自己支付25萬,作為補償。但曹某卻稱,這棟房子是由他全額出資購買的,憑什么還要向她支付補償?
律師點評
律師表示,首先,曹某這45萬元的購房款,是從去世的爺爺那里取得的,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這筆錢并不是遺囑繼承,而是遺贈,而贈與的先決條件是曹某結婚后才能取得。結婚后,曹某又將這筆錢轉換為房產,所以楊A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可以分配。但根據楊A所說,爺爺臨終前立下的遺囑稱,曹某結婚后,給他45萬元去買房,這明確的表示,這筆錢是贈與給曹某個人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個人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