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噪聲引起糾紛
案情介紹:林某系某住宅小區三樓業主。2004年3月14日,林某樓上(四樓)的業主王某通過物業公司辦理了入住手續,開始裝修房屋。王某雇用的裝修人員裝修時,在地板上打了許多的小孔,致使林某家的屋頂有墻皮脫落。同時,王某為了暖氣設備美觀,在臥室窗下切除部分墻體,致使林某的窗戶上面的屋頂有裂紋跡象,而且巨大的響聲使林某患有心臟病的老伴病發,花去醫藥費6000多元。而且,王某家的裝修人員不守公德,在晚上8點之后仍進行噪聲作業,擾亂了鄰居的正常休息。為此,林某多次找到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也多次派員制止,拿走了裝修人員打眼用的工具,并對王某下達了整改通知單,要求其要么將窗下的墻體恢復原狀,要么前往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拆改手續。
在物業公司的協調下,王某于4月20日帶著禮品,由物業公司人員陪同,來到林某家賠禮道歉,并口頭許諾由王某對因裝修給林某造成的屋頂裂紋和墻皮脫落予以維修,征得了林某一家人的諒解。該糾紛似乎已經得到了解決。然而,到了2004年的10月之后,林某突然又三番五次地找到物業公司,點名要求物業公司經理承擔維修房屋和賠償其老伴醫藥費的責任。
【律師分析】:
1、王某的行為屬于違法裝修。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同時,根據該《辦法》第6條的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裝修拆改行為屬于違法裝修。
2、物業公司對違法裝修有制止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46條第1款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接到林某的投訴后,多次派員到王某家制止違法裝修行為,并拿走了打眼用的工具,下達了整改通知單。同時為了緩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物業公司人員還陪同王某,到林某家賠禮道歉,協調二者之間的糾紛,并已經調解完畢。物業公司工作的唯一瑕疵是沒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區房地產管理局和供熱辦報告。
3、林某要求物業公司經理承擔維修房屋和賠償其老伴的醫藥費的責任與法無據。首先,物業公司已經盡了管理職責。其次,林某與王某之間的糾紛已經由物業公司居中調解完畢。再次,物業公司經理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其管理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后果應由物業公司承擔。因此,本案中即使物業公司有責任,也不應由經理自擔,更何況物業公司已經依法盡了管理職責!
【本案結果】:
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物業公司依情依理依法的工作,物業公司、林某和王某最終達成書面協議,由王某對因其裝修而給林某房屋所造成的損壞予以維修,并一次性補償林某其他費用3000元。至此三方不得就此事再行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目前,該糾紛已經處理完畢,三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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