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罡 范紅萍
1997年12月,李女士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并交納了全部購房款。當時開發商并沒有告訴李女士所購買的是還沒有法律手續的加層房。1998年11月,規劃部門發現李女士所購買的商品房項目在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1號至4號樓加蓋兩層增加面積3500平方米。于是作出了予以罰款,但保留使用的處理。1999年4月,房地局根據規劃部門保留使用的處理決定,同意為購買加層房的業主辦理房產證。
在此期間,李女士得知自己所買的房屋簽約時沒有預售許可證明,但并未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退房。而是于2001年9月辦理了入住手續并進行了裝修。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李女士將房地產公司起訴到法院,認為該公司已構成欺詐,要求法院判令房地產公司雙倍賠償房款及裝修費、利息等共計118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被告房地產公司不服,上訴到市一中法院。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出售給李女士的房屋確屬于違反規劃的加層房,而且銷售時該房沒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明,房地產公司存在過錯,但李女士得知情況后,并沒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入住并裝修所爭議房屋,所以房產公司的售房行為不構成欺詐。該案原告李女士從開始自己有理,到最后卻沒有得到經濟賠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一案例提醒消費者,維權既要合法也要及時。
特約編輯:宋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