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和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就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會計核算,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再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試行)”執行(見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204號科目 預收帳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合同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預收的款項,如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預收的公共性服務費等。
2.企業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實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有關單位和個人補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預收帳款情況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帳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有關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預收的款項;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應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補付的款項。
第205號科目 代收款項
1.本科目核算企業因代收代交有關費用等應付給有關單位的款項,如代收的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
企業受物業產權人委托代為收取的房租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收到代收的各種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給有關單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取代辦手續費等服務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3.本科目應按代收代交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代收款項。
第209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入住時或入住后準備進行裝修時,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可能因裝修而發生的毀損修復、安全等方面費用的保證金等。
2.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權人或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
第281號科目 代管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2.企業收到代管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收到銀行計息通知,屬于代管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有償使用產權屬全體業主共用的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負擔的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有償使用費等,應按受益對象,借記“經營成本”、“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代管基金按規定用途使用,應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由本企業承接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任務的,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借記“物業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有關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進行轉帳,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物
業大修收入”科目;結轉已完物業工程成本,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物業工程”科目。
由外單位承接大修任務的,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與承接單位進行結算,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單幢房屋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代管基金的結余。
第411號科目 物業工程
1.本科目核算企業承接物業工程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企業對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業承接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進行轉帳,借記“代管基金”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物業大修收入
”科目;結轉已完物業工程成本,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對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有關科目,工程完工結轉成本,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
5.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增設相應的科目。
第501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物業管理(主營業務)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勞務而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收入、公眾代辦性服務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