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前期物業管理中。
矛盾的焦點:1是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2是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
3是停車收費問題;
4是智能門鎖問題;
5是樓道維護費問題;
6是房屋質量問題和維修等問題。
產生上述矛盾的焦點:
1是業主與物業簽訂協議時的被迫心情有關。因前期物業管理是由KFS招聘,并由KFS與物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的前期協議,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而業主在收房時,被迫與物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業主公約,并預交物業管理費。而這些協議與公約,沒有反映業主的意愿,沒有體現協商一致的原則。
2是物業被迫承擔了本應由KFS承擔的責任:房屋質量維護。在房屋質量驗收時,一些不影響安全居住的質量問題,為了房屋交付順利,KFS會承諾以后進行修復,但這些修復工作一般會交與物業來執行。但這些質量問題,往往是很難通過簡單修復就能順利完成的,造成業主的多次投訴。而業主也會因房屋質量問題,對物業產生不滿。而實際上,這部分工作本應由KFS完成的,而現在KFS打包給物業完成,轉移了矛盾的焦點,使物業成為替罪羊。
3是物業是由KFS招聘的,因此,物業是對KFS負責(因這份工作是KFS給的,如果不聽KFS的,就不能得到這份工作——以后還要合作),而不是對業主負責。而業主是付費的,必須要求物業對業主負責。這就使物業成了夾心層,物業既不能得罪KFS—因為還得為拿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努力,也不能得罪業主。比較而言,物業是寧可得罪業主而不愿得罪KFS,因此就成了一種現象:打工的不聽付錢的,只聽老板的。而業主認為自己是老板,而物業將KFS當成老板。
4是業主購買房屋時,將房價作為重要的考慮對象,很少關心對物業的描述。當時,并未關心小區的管理品質,也未關心小區的規約:如小區停車問題、智能門鎖問題等等。
5是物業管理方利用其職權,想方設法增加收費。如:利用審批裝修的權限,強制收取出入證費、樓道維護費、垃圾清運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