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2012年以前,我祖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伯父照顧。二老在2010年底親自寫下遺囑,將屬于他們的三居室樓房交由伯父繼承,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但 2012年后,伯父隨女兒到外地生活。父親照顧著祖父母的生活至今。今年年初,祖父母又重新寫下一份遺囑,表明那套三居室樓房由我父親繼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證遺囑作廢。請問,這樣立遺囑有效嗎?
回復:
你的祖父母所立的第一份公證遺囑有效,第二份自書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你的祖父母立的兩份遺囑中,雖然第二份自書遺囑說明第一份公證遺囑作廢,但這是不合法的,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遺囑內容為準,則需再做一次公證。
相關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