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樣有效
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我國法律在賦予公民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對行使這種處分權作了必要的限制:“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上述條文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必須執行。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