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繼承的訴訟時效
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遺產繼承權。一方面,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繼承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當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加以保護,予以恢復。
1、繼承權回復(或稱恢復)請求權的概念與意義
(1)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指繼承人在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保護并加以恢復的權利。
(2)法律設定繼承回復請求權 ,并對它的行使加以規范,旨在保護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利,使其在遭到侵害時能夠及時恢復。
2、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1)概念: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就是通常所說的繼承的訴訟時效,指在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保護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權利受到侵害的繼承人有提起訴訟之權,在法定期限屆滿之后,訴訟權利即告喪失。就國家而言,它是對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保護期限;而就繼承人而言,它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2)法律設立繼承權回復請求權訴訟時效制度 ,旨在及時、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繼承權及有關的財產權益。
(3)我國繼承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逾期則無權起訴。20年為最長的期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所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第二,關于繼承權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以及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 ,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從中斷時起,以前經過的期間不再計算;如有必要,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