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法部公證司
頒布日期:1988-12-24
執行日期:1988-12-24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粵司公〔1988〕203號《關于如何確認涉外遺囑效力的請示》收悉。據我駐美使館介紹,在美國,遺囑一般包括:口授遺囑,自書遺囑,見證遺囑,公證遺囑,見證公證遺囑等。每個州都承認一種或幾種遺囑為有效遺囑。美國沒有專門的遺囑檢驗機關。自書遺囑須有兩個見證人,并一式兩份。遺囑人死亡后,繼承人應將遺囑交遺囑人生前所在郡法院,由該法院登廣告三周,看是否有債權人申報。遺囑人死亡六個月后,即可按遺囑或本州法律分割遺產。自書遺囑的見證人須以宣誓書方式證明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所立,如見證人也死亡,可由其家屬證明自書遺囑上的見證人簽名屬實。
李■弼、朱箕能所立遺囑屬于自書遺囑,繼承人應按美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將遺囑交被繼承人生前所在郡法院辦理有關手續,以確認遺囑是否有效。同時辦理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這些證明均需經我駐美使領館認證。我有關公證處再根據我司(88)司公字第67號《關于如何確認香港高等法院遺囑檢定書事的復函》的規定精神,審查該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并辦理繼承權公證。
請將辦理該兩件涉外遺囑繼承的結果函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