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與效力
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注意遺囑人立遺囑時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后來有行為能力,仍無效。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3,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5,公正遺囑,由遺囑人經公正機關辦理。
下列人員不能作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關于形式不同的遺囑效力。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正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看作被撤消或部分撤消。如遺囑人出賣,贈與,消費,損毀等。